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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6-20】 发布处室: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一、领导班子职务及分工 领导姓名:王 腾(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工作职责:负责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 领导姓名:李平海(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分管消防科、建设市场管理中心、住房和建设科 领导姓名:焦永申(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分管房产管理中心 领导姓名:任玉洲(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分管环卫中心、劳动监察大队 领导姓名:刘东起(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工作职责:分管办公室 领导姓名:胡华斌(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分管园林中心、市政中心 领导姓名:李 蔚(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分管城管执法大队 领导姓名:张志东(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分管公用事业管理科 二、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全区城建项目和城市维护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监理、勘察设计合同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备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开工和施工阶段的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七)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扬尘监督、建筑劳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物业行业管理、房屋安全及老旧小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拟订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热、燃气、水政等城市管理工作及相关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劳动监察、建设工程规划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防汛工作。 (十七)负责“河长制”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水务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批前、批后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具体职责 (一)办公室(挂市容考评办公室牌子) 1.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起草、文电处理、宣传报道、考核奖惩、深化改革、督察督办、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公务用车、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和信息化等工作。 2.负责部门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 3.负责党的建设、纪律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工作。 4.负责法律法规咨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5.负责城市管理类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保管城市管理类档案,对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和利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6.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考评工作。 (二)公用事业管理科 1.负责提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供水、排水、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等)新建、改建、扩建计划。 2.组织或参与全区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照明、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停车场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热、燃气、水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负责全区城市维护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年度维护费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的移交接收工作。 7.负责组织临时占用道路、挖掘城市道路,雨污水接户,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绿地、广场的现场勘查;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批前、批后管理工作。 8.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在树木、灯杆、建筑物及桥梁、其他建构筑物上设置悬挂物的管理及备案工作。 9.负责集中供热区域居民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高新区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11.负责全区门站以下燃气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12.承担全区水务管理工作。 13.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防汛工作。 14.负责“河长制”管理工作。 15.负责区内供水、污水等公用设施配套企业的管理。 (三)住房和建设科(挂墙改节能办公室牌子) 1.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建设工程及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等服务活动。 3.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绿色建筑、新型城镇化、建筑产业化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开具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4.负责进区项目工程建设开工和施工阶段的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5.负责房屋安全及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工作。 6.指导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拟订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7.承担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承接市交通部门相关工作。 9.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防雷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0.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四)消防科 1.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五)房产管理中心(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牌子)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产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工作。 4.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 5.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使用、收储等管理工作。 6.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工作。 7.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8.负责不动产产权交易工作。负责商品房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9.负责房地产市场巡查,及时移交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 10.负责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六)建设市场管理中心(挂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牌子) 1.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扬尘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管理工作。 5.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批前监管工作。 (七)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1.负责维护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巡查及监管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移交行政处罚单位。 3.参与维护范围内道路挖掘、占道施工、雨、污水接户的工程质量的监管、验收移交工作。 4.参与维护范围内市政设施维护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5.参与市政道路、排水、照明设施竣工验收后的移交接收工作。 6.负责维护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应急抢修工作。 7.负责辖区内企业污水水质抽查检测、督促企业及时更换“城市排水许可证”。 8.参与制定全区城市照明设施及配套供电设施的规划及实施。 9.承担全区照明设施及供电设施的维护维修、启闭运行工作。 10.参与制定年度全区照明设施及其配套供电设施的大修改造工程计划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11.负责缴纳全区公共照明用电电费。 12.协助区交管部门为交通设施提供用电。 (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指导、协助各镇、办事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负责制订全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环境卫生检查标准和相关制度。 4.负责城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绿地保洁、清融雪及完成各项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5.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生活垃圾的分类、清运和处置工作。 6.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购置、验收、维护和管理。 (九)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维护范围内的公园、广场、游园、街道公共绿地的巡视、监察,对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制止,并移交至行政处罚单位。 2.参与全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制订实施全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参与全区城市道路绿化、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4.负责维护范围的公园、广场、游园、街道公共绿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参与维护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占用广场、公园开展活动的管理。 5.执行全区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全区内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验收全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参与维护范围内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工程质量监管、验收、移交工作。 6.参与全区苗圃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纳入维护范围的绿地、树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7.负责组织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8.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验收后移交接收工作。 (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行使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2.依法行使区内相关部门移交的规划审批前后违法行为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3.依法行使区内相关部门移交的建设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全区市政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全区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全区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全区城市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全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全区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全区供热用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全区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全区城市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13.负责全区建筑工地噪声监管工作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劳动监察大队 1.负责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 2.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 4.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5.负责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工作。 6.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石家庄信工路505号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6月~8月9:0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0311-85093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