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做优供暖保障居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县政府主导,建议开通供暖费监管账户。对于温度未达标的用户应由政府管理部门上门测温后向供暖部门提出整改方案,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用户由共同监管账户退返相应取暖费,退费后不得关停暖气。”的建议。
我区按照《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石家庄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供热单位有关测温退费等行为进行监管,尚未采取“开通供热费监管账户”方式对供热单位测温退费情况进行管理。现行供热法律法规未授权县(区)政府,通过“开通供暖费监管账户”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管的权利,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来提供相应支持。
依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十二小时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的,热用户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事务机构申请复测,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测。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为保障热用户合法权益,我区供热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从热源热网建设、设备检修、人员配备、运行管理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供热质量。对于经维修、调整确实无法达标用户,将按照相关规定,在采暖季结束后督导供热单位退还相应热费。
下一步,我区将积极与市供热管理部门沟通对接,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供热单位监管和处罚力度,保障居民合法用热权益。
二、关于“供暖企业健全供暖机制,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供暖企业没有做到防范问题、解决问题一条龙服务,未形成有效监督的联动机制。建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维权部门对供热企业的收费行为、检修行为、供暖服务体系等予以规范,提升供热质量,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的建议。
目前,我区3家集中供热企业,每个采暖季通过制定《“冬病夏治”方案》《供热设施检修规程》《首接责任制》等文件指导、规范维修保养、投诉处理等工作开展,同时各供热企业供暖机制较为健全,服务体系相对完善,供热质量和服务可以满足居民需求。
《石家庄市城市供热服务标准》中,对供热单位收费退费服务、维修调试服务、测温服务、窗口服务、投诉处理、运行应急服务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和要求。为了确保供热单位切实履行供热保障义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高新区供热管理部门将联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信访部门等加大对供热单位督查力度,督促供热单位健全供暖机制,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提升供热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我区供热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各供热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供热企业进一步健全供暖机制,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切实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居民舒心、舒适用热。
三、关于“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对管网的管理和维护,为改善供热质量,有效解决冬季用户室内不热的供暖难题。供暖结束后,针对供暖期出现的问题,热力公司应制定检修计划,按照检修计划安排检修工作。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对城区各换热站管网改造提升,有效解决供热管网老化问题,同时降低了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供暖服务水平。”的建议。
我区各供热单位均已建立日常巡查维护制度,定期对一次管网、二次管网、换热站等进行巡查,及时处理问题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另外,2022年“冬病夏治”期间,高新区督导供热单位排查整改设备故障、管网泄漏、阀门故障等3个方面共34个(涉及22个小区)问题;督导供热单位根据设施检修规程,制定检修计划,对供热设施检修养护,提高采暖季供热设施运行稳定性;督导供热单位新建供热一次管网2300余米,提升了供热保障能力。
一是“非采暖季”组织镇办、供热单位排查整理上一采暖季发生的供热问题、薄弱环节,制定供热设施“冬病夏治”方案、建立“冬病夏治”工作台账,限期完成。二是“非采暖季”督导供热单位根据设施检修规程,制定检修计划,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养护,提高采暖季供热设施运行稳定性。三是“采暖季”督导供热单位加强客服人员、维修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并保证抢修人员人均服务面积不高于3万平米,确保发生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我区供热管理部门将加强一次热源热网监控,确保一次热源热网运行稳定、供热达标;督促镇办、居委会网格化管理人员加强换热站、庭院管网监管,确保运行稳定、供热达标;督导供热单位加强热源、热网、换热站管理巡查力度,发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置,确保供热系统运行稳定、供热达标。
四、关于“采暖季报停业务办理。如果住户暂不需要供暖,在当年供暖前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空置房,应由小区业主纸质写明原因加盖小区物业章提交到供暖公司,经审核同意后,如第二年住户要求复热,物业不应向业主征收任何理由的费用。”的建议。
我区3家集中供热企业均已开通网上缴费、申请空置房、恢复用热等业务,办理流程简便、易操作,且不收取任何规定之外的费用。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热用户申请整个采暖期暂停用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三十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关闭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连续多个采暖期暂停用热的,热用户不需要逐年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住户不需要供暖的只需要向供热单位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予以办理,并不得收取费用。物业亦无权利收取相关费用。高新区供热管理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部门,继续加大供热费用方面监督力度,杜绝供热单位设置空置房办理障碍和乱收费问题,同时协调解决物业乱收费问题。对于物业等乱收费问题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将移交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我区将做好供热单位收缴热费、办理空置房、恢复用热等业务监管工作,发现违规收费的,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罚。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