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27号
发布时间:2025-02-19    来源: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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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饼丝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饼丝。被抽样单位:石家庄高新区川味香炝锅鱼馆。标称生产企业: / 。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 / 。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石家庄高新区川味香炝锅鱼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饼丝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
二、1批次紫米馒头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紫米馒头。被抽样单位:石家庄高新区月琴综合商行。标称生产企业: / 。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 /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石家庄高新区月琴综合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紫米馒头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
三、1批次五香花生米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五香花生米。被抽样单位:高新区七福便民超市。标称生产企业:安庆市福久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8月26日。规格型号:248克/盒。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高新区七福便民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索要了产品合格证明,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石高市监不罚〔2025〕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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