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项目推进及企业运营过程中,有关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贿赂和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会员卡、购物卡、有价证券、股权、金融产品等吃拿卡要行为;违规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水、电、气、路、讯等基础要素配套建设工作,保障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等问题。
(三)项目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清运、评估赔偿、基础配套项目建设,以及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管理、信访维稳、民生保障等相关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四)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环保、城管等各类专项整治为由“一刀切”式的粗暴简单、不切实际的执纪执法;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及没有实质内容的调研、督导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行为问题。
(五)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等方面,搞暗箱操作、双重标准,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随意变更项目性质,以虚假产业项目取得项目用地,将工业用地随意变更为孵化器、商业用地、住宅用地行为;通过变更企业法人或者大股东等手段,变更项目企业性质变相买卖土地行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单位推荐工程队,违规承揽项目工程;插手、干扰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以项目承包为由,垄断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供应等肆意干扰阻挠破坏项目建设;干扰政府采购活动;违规安排、默许或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谋取利益的;以及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谋取不当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其它行为。
(七)各类事项办理流程不明确,人为设置程序障碍,“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履行;服务窗口单位电话“有名无实”,长期无人接,接了不办事;各单位工作合力不够;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服务承诺成摆设;对待服务对象态度粗暴生硬,故意刁难;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对待企业、群众反映问题不闻不问、久拖不办、相互脱节等懒政怠政、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拖等问题。
(八)违法违规利用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插手企业经济纠纷,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合法人身、财产权益的。
(九)因换届、领导干部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执行在招商引资、项目进驻、政府与企业资本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决定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只承诺不兑现的问题。
(十)其它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需要区工管委协调解决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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