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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13:38 1 打印此页
关于印发《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研究制定了《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
 
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社会公众(以下简称举报人,限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情形。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行为。较大数额罚没款指对公民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合计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领域煤炭及其制品管控相关违法行为,依照本细则规定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予以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
(三)在市场监管领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涉嫌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煤炭及其制品管控规定,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窗口等公布的渠道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如需奖励,应承诺不属于  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提供身份证前四位和后四位作为身份识别代码,与受理部门约定结果告知及奖励领取方式。
匿名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提供身份代码以供核实。
第六条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举报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确认举报奖励等级与金额。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结案,被处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案件共享奖励;
(三)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额不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最高标准;
(四)举报内容与查实事实不完全一致的,仅对相符部分予以奖励;查实其他违法事实的,不予额外奖励;
(五)跨区域举报由多个部门分别查处的,各部门就本辖区查实部分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的人员举报;
(二)被侵权方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举报;
(三)违法行为实施人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举报人已就同一事项获得其他奖励或报酬;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提供详细违法事实和直接证据,内容与事实完全相符,属特别重大违法或涉嫌犯罪的;
(二)二级举报:提供违法事实和直接证据,内容与事实完全相符的;
(三)三级举报:提供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的。
第十二条 有罚没款的案件,按以下标准奖励,并综合考虑货值、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最终金额:
(一)一级奖励:按罚没款5%计算,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
(二)二级奖励:按罚没款3%计算,不足3000元的补足至3000元;
(三)三级奖励:按罚没款1%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二、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煤炭及其制品管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每案固定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每案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达50万元以上(含)的,由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财政局确定。
第十五条 已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第十二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结案或移送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并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的权利。举报煤炭及其制品管控违法行为的,查实后即启动告知程序,并可简化后续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后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填写《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填写《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完成奖励等级、标准与金额的认定,并送达《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附件4)。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代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可适当延长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
奖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匿名举报经验明身份后按相同方式支付。
联名举报须提供所有举报人签字的分配方案及银行账户信息。
因举报人提供信息错误导致奖励无法发放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行业内部人员举报所在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隐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企业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指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业务联系或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内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隐蔽性强、危害大、影响广,或避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协助查处犯罪案件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应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不必要个人信息采集。内部举报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雇佣关系证明等必要信息。对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酌情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加强奖励资金管理,健全责任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及奖励情况。涉及内部举报人的,未经其同意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依法追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诬告陷害或诈骗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3.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4.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
 
附件:《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