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依法被注销作废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注销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我科对已吊销、注销营业执照,但食品经营许可证(15家)、食品小餐饮登记证(139家)未依法注销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了核实、确认,并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现对注销作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