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石高市监罚告〔2024〕120号
河北辽强商贸有限公司等456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河北辽强商贸有限公司等456家企业(详见名单附件)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故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公告送达,本单位发布公告30日视为送达,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志才、高娜 联系电话: 85385660
联系地址: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1005号
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0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