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的透度,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政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员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一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采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二)办公场所。利用办公场所公示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区管委会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相关科室按照《高新区社会发展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区社会发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相关科室、部门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编制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区社会发展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和局办公室审定,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本局负责公示社会事业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社会事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社会事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各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三节 公示机构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本局各相关科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社会事业各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