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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济发展局 2024-06-28 10:46 1 打印此页

石家庄高新区经济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障石家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局纪检应当加强各科室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各科室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四、局纪检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组织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经过行政诉讼,被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被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被当事人投诉,经调查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被投诉或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自觉接受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错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行政记大过并调离原岗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九、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