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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89号提案的答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社会发展局 2023-12-02 15:27 1 打印此页

张福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共同治理体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物业管理的多方共治机制”的建议。2020年4月8日,高新区工委管委办下发《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石高工办【2020】12号),就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进行了要求:整合街道物业、社会事务等部门资源,成立街道物委会,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物委会主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业主代表等组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建立问题流转挂账机制,指导辖区社区物委会工作,组织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委会换届工作,探索以退休人员、党员骨干、楼门长为主体的业委会成员组成模式及有偿服务等。办公地点在街道办事处。组建社区物委会,作为社区居委会下设委员会,为社区辖区内物业管理唯一统管自治组织,统一协调管理物业相关事宜。推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物委会负责人,成员由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楼门长(居民代表)、物业管理员、社区辅警等组成,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负责督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社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标准低、业主与物业企业间的矛盾分歧、业主不履行义务等问题,指导组织有条件的小区开展依托居委会的物业自治管理,做好与社区治理、矛盾化解、卫生防疫、派出所警力延伸下沉等工作的对接,对超越自身职能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挂账备案,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根据居委会的安排代行业委会职责等。

二、关于“强化政府行政干预职能”的建议。依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石住建规【2022】7号)规定,开发商新建住宅物业在取得预售前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我区新建住宅全部公开选聘物业公司,无论是地产自有物业公司还是社会专业物业公司,一视同仁参与竞标。依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石住建规【2022】7号)规定,中标物业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时要向审批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时要体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在房屋交付业主时物业服务公司要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上要求在我区均得到落实。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我区连续几年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专项宣传和检查,取得良好效果,凡是发生公共收益的小区都能做到公开收支情况。在2022年全省收费信息公开专项检查中,全省各市互查,邯郸市到石家庄市检查,我区共随机抽取三个小区,全部合格。每年的“双随机”都由多部门联合抽取企业检查,根据《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石家庄高新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惩戒。根据《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我区已经完成全区物业企业信用网上注册填报工作。

三、关于“重视物业企业自身服务能力建设”的建议。岗前岗中培训是物业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甲方招标书均对此也有专门要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工作,明确规定物业经理、会计等重要岗位,电工、消防等特种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我区在历次全区物业管理行业大会中均反复强调培训的重要性及培训相关专业知识,也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或其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知识培训。今后将在日常检查中对物业企业培训情况进行抽检。依据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对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区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小区设备维护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增强业主委员会监督与沟通能力”的建议。我区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设,目前已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下一步,我们将激励作为本小区业主的社区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业委会主任,使社区干部真正加入到对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强化社区基层单位对物委会的管理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