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高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10:08
一、起草背景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5)有关要求,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省市《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包括3部分,主要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推行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概念定义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
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推行举措
一是规定了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企业群众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但是,若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则需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另外,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也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二是明确了办事流程。各级行政机关需编制工作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可量化、易操作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各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三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需要核查的事项,可采取线上核查、现场核查、行政协助等方式进行;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四是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异议处理等工作机制。五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行政机关要依托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