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高管字〔2017〕22号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周例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5月26日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重污染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家庄高新区所辖区域内,需要由区管委会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部署,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应急响应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区管委会成立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管委会主任任总指挥,管委会主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工委管委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监察分局、农业办公室、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交警大队和长江街道办事处、太行街道办事处、宋营镇政府、郄马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水办公室。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技术组、综合组、宣传组、督导组;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宣传组、督导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1.技术组
参与重污染天气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2.综合组
当接到市政府预警信息后,负责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汇总、整理和上报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
3.宣传组
根据预警通知和督导组汇总内容,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舆情应对工作。
4.督导组
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警参照省、市预警分级标准严格落实执行。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响应时间
接到市政府预警通知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预警通知要求,2小时内完成应急响应通知的转发。
2.发布程序与方式
接到市政府预警通知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后1小时之内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当接到市政府预警信息调整时,按发布程序要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信息。
4.预警解除
接到市政府预警解除通知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解除通知要求,发布本区预警解除通知。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响应启动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接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二)分级响应
根据预警等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不执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以下信息: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区社会发展局通知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由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信息: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③公众自觉减少分散燃煤使用,尽量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督导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2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配合市发改部门和电力部门,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前提下,落实中电投石家庄高新热电有限公司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册”限产限排方案。
区环保局牵头,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扬尘减排措施
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辖区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区建设管理局牵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辖区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区交警大队、建设管理局负责,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交警大队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辖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辖区内机动车限行措施与市大气办或市交警部门规定的限行措施保持一致。
区交警大队负责,辖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④其它措施
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禁止露天烧烤。
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区社会发展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负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督导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3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②扬尘减排措施
区建设管理局牵头,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区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交警大队负责,除按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号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石家庄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接到红色预警且 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部门的指导下,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督导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5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0:00实施按车辆尾号(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辖区内机动车限行措施与市大气办或市交警部门规定的限行措施保持一致。
区交警大队负责,辖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5.落实调度令制度
严格执行市政府调度令,落实调度令下达的相关区域、行业或企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等。
6.补充说明
提前采取应急响应时,应按时间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常态预警时减排污染物范围为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当出现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时,挥发性有机物(VOCs)也纳入减排污染物范围,执行响应的减排措施。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在保证民生和安全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按照《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冀气领办[2017]3号)要求,原则上企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基数暂定为当年9月份污染物排放量的日均值,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减排措施,均以此减排基数为基础。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在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但早、晚交通高峰外地车限行政策和有关限速行驶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在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与市大气办或市交警部门规定的限行措施保持一致。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因生产工艺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较长时间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应急实施方案,并经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环保局等方面专家评审,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说明,经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可按实施方案适当推迟停限产措施落实时间;如果应急减排措施到位所需时间超过了当次预警响应时间,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区经济发展局的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专项方案中应明确此类企业名单,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后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经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再停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地停限名单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经专家委员会会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已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企业,其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时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可纳入预警响应污染物减排量。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减排比例达到预警级别所规定的减排比例时,可按强化措施执行减排。
五、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本辖区严格执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步细化各项措施,督查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分工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检查力度。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要每天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1日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预警解除1日内,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预警解除后1日内,将全区预警应急工作总结报区管委会。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1日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督导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展开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及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核准并向社会发布免于停产、限产企业名单。
(二)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区社会发展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医疗力量,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六)制度保障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应充分利用内部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利用明白纸等形式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
《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修订。
九、附则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医药、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中电投石家庄高新热电有限公司的操作方案,通过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环保局专家评审后,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他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区指定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环保局等)现场核定后,先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然后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高管字〔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3.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责任分解表
4.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减排明细表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