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1、行使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2、依法行使区内相关部门移交的建设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全区市政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全区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全区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全区城市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全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全区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全区供热用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全区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全区城市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处罚权。
12、负责全区建筑工地噪声监管工作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办理依据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43条;
2、《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35、37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40条;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22、24、25条;
5、《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第8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
8、《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85、88条;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3、14、15条;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55、56、59、60、61、62、63、64、65、66、67、68、69、73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50、51、52、53、54、55、56、57、58、59条;
1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48条;
1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0、61、62、63、64、65、67、68、69、70、71、72条;
1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38、39、40、41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66、67、68、70、71、72条;
1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8、50、51、52、53、54、55、56、57条;
17、《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53、58条;
18、《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5、46、47、48条;
19、《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0、31条;
20、《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18、25、28、条;
21、《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42、43条;
22、《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56、57、58、59、60条;
2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第42、43、44、45、46、47条;
2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6条;
2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48、49、50、51、52条。
26、《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3、15、16、17、19、25、28、31、33、35、38、39、40、41、44、46条;
27、《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51、52、53、54、55条。
三、承办机构
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投诉和举报: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电话:0311-85095579
五、办公地址
高新区淮河道191号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
七、咨询服务
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设立咨询服务,方便群众办事,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电话咨询号码:0311-85095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