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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16号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09:10 1 打印此页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高新区李红彬商贸中心(经营者:李红彬)。购进日期:2024年8月1日。规格型号:公斤。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被抽样单位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石高市监不罚〔2024〕064号。
二、1批次豆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豆腐。被抽样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规格型号:公斤。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被抽样单位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豆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石高市监不罚〔2024〕061号。
三、1批次花生米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花生米。被抽样单位: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年8月4日。规格型号:公斤。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被抽样单位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案件线索移送方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石高市监不罚〔2024〕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