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的部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22    来源:网站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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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通知》规定的重点内容,相关部门做出以下解读。
一、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式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二、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对没有权属来源及超出批准面积的宅基地要特殊对待、分类处置。
对如下情况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作分别处理:一是对于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须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照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报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动产登记。二是对于超出批准面积的宅基地。对于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后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期间,农村居民建房占地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人民政府标准的,超过的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行后,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确权,待日后改建、翻建时将超占部分退出后再进行登记。
政策解读